“目前,現代種業建設過程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種子企業沒有自主穩定使用的種子科研和種子生產用地。”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寧波市農科院院長馬榮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按人口承包給農戶使用。種子企業種子科研和生產用地采用委托農戶生產方式。”馬榮榮認為,這種體制對目前現代種業建設有諸多障礙: 所生產的種子的產品所有權不明晰,企業對生產種子的可控制性不穩定,市場秩序無法規范。生產種子的土地使用權歸農戶所有,所生產種子的產權應歸屬農戶,但農戶無種子生產許可,而種子企業有生產許可無種子產權。當種子生產畝產量低、生產總量少時,農戶將種子外流,不愿上交給種子企業,種子企業收購不到種子;當種子生產畝產量高、生產總量多時,農戶則將多余種子全部上交給種子企業,造成種子企業種子積壓。當所生產的種子質量因天氣原因出現波動時,農戶往往會將優質種子自留或外流,將劣質種子上交給種子企業,種子企業經營風險較大。 種子企業種子生產基地不穩定,目前種子企業到農戶那里落實種子生產基地是一年一定,種子生產農戶到其他農戶手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政策也是一年一定,因此種子生產基地的落實完全受農戶的情緒控制,種子企業處于被動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種子企業要提高種子生產的綜合生產能力的一切措施均很難實施。 種子企業種子生產要素無法有效集聚。有地的農戶不一定有能力生產種子,有種子生產能力的農戶不一定拿得到土地,尤其是現代種業建設需要種子生產達到規?;?、機械化生產水平,對種子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成本無法控制。以浙江省雜交水稻制種基地為例,2009年種子生產用地的土地承包權流轉費僅每畝200元,到2010年上升到每畝400元,到今年土地承包權流轉費已上升到每畝1000元,僅土地承包費一項就占種子生產畝產值的1/3強。 為此,馬榮榮建議:國家按照不同農作物種子的生態需求,在不同生態區域建立種子生產專用區。種子生產專用區是專門用于種子企業進行種子科研和種子生產的農業區域。種子生產專用區的選址由各種子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對象需求確定規模、選定區位,然后向國家提出申請,國家根據各種子企業的申請做出總體布局規劃,各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劃在相應的區域動員各區域內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種子企業,由種子企業組織力量經營,流轉期限與土地承包期相一致,流轉費保持相對穩定。國家在《種子法》、《土地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應的法律文本內建立適用條款,保障種子生產專用區的永久性和穩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