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存在的問題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前款規定的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都Z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督K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糧食局工商局蘇糧調[2004]45號)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3、具備國家收購質量標準規定項目的檢驗儀器和檢驗人員,具備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員。2012年,江蘇省糧食局《關于印發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文書的通知》(蘇糧辦法[2012]4號)要求,法人企業在糧食收購許可證辦理時,需要企業提供檢驗人員、保管人員的證書復印件及申請人與檢驗人員、保管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由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布僅僅10年,從事這類行業的企業和個人占全社會從業企業的規模較小,社會覆蓋面較窄,要求檢驗人員、保管人員持證上崗的力度不如其他從業資格證嚴,前些年也僅僅是要求專業從事糧食倉儲保管的企業必需做到持證上崗、規范操作,對社會其他企業要求不高。國家、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從事些項工作培訓時,僅僅是在網站發布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通知,各級地方糧食組織人事部門往往只是向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轉發培訓通知,歷年來的參培對象較單一,不能象會計從業資格證、統計從業資格證那樣做到社會認可、使用、參培全覆蓋,這就給新成立的法人企業在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時設置了門檻,這個問題在糧食收購前置審批時尤為突出。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縣級以上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由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第51項),即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這項決定給提供材料不全的企業給予了時間上的緩沖,但申請企業普遍反映對辦證需提供檢驗人員、保管人員的證書不知情,這給從事此項許可工作的人員帶來了許多的困難和苦腦,一方面按照國家減政放權,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在辦理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不得人為設置門檻,一定要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工作做到位;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辦事人員又不能突破條例的框架走捷徑違反要求開展工作。一些企業在不得以,不是很著急的情況下留下聯系電話,待有培訓計劃時由糧食部門給予通知,培訓合格后再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拖延了企業開展糧食購銷業務活動的時間。這是否與2013年11月23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相沖突,有侍探討。
二、解決目前問題的建議
1、國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從業資格的培訓管理工作,健全培訓工作體系建設,全方位、多渠道宣傳國家相關培訓、資格考核政策,特別是做好每年兩次培訓工作的宣傳,擴大宣傳的范圍,擴展宣傳的渠道,將檢驗員、保管員從業資格的培訓考核工作納入到國家層面的專業職稱考評工作中來,使之與會計從業資格證、統計從業資格證等其他專業證書那樣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和約束。
2、各級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也要加強轄區內糧食經營企業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與地方工商、質檢等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加大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國家每年兩次的培訓機遇,擴大培訓工作的宣傳范圍,力爭做到轄區內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和有愿望從事糧食購銷經營的企業應知盡知,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