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細節尚不得而知,但以非典型事件的方式將轉基因農業的知識產權問題拉入人們的視野。本案之所以是非典型性事件,原因在于種子專利案很多發生在種子公司與農民之間(巨頭之間反而容易妥協),轉基因農業巨頭孟山都就多次起訴美國、加拿大等地的農民并獲勝,“大象”與“螞蟻”之間的訴訟引發人們對“孟山都邪惡”的強烈批評。
種子專利的邏輯
關于種子專利核心的爭論是“留種權”,農民按照傳統習慣自主保留種子卻要受專利法的制裁,這在常識上就會讓人難以接受。事實上,這種倫理與法律的僵局只能算是個新生事物。
上世紀60年代,中國雜交培育出的矮稈水稻和矮稈小麥是引發全球農業“綠色革命”的大事件,矮稈水稻、矮稈小麥乃至后來的雜交水稻,在農業發展中做出了世界性貢獻,特別是對解決第三世界的糧食生產問題功不可沒。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其影響不亞于今日的孟山都、杜邦等大公司所做的工作。但是,當時雜交優選出來的種子并沒有進入知識產權的領地。
“綠色革命”時代的種子邏輯和今天的不同,當時的種子生產也有技術,但專利的邏輯還沒演化出來。那時候的種子技術具有開放性和擴散性,所以盡管雜交種子貢獻巨大,中國卻沒有從中獲取多少經濟利益。
至今,我國《專利法》第25條明確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因此,轉基因種子或雜交種子均不在專利保護之列。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堅持這種專利原則。
如今,生物技術已經和軟件一道,成為知識產權堡壘最堅固的領域。轉基因種子實現專利保護的過程中存在一個邏輯的轉換,轉折點是1950年代脫氧核糖核酸(dna)的發現。dna使得生命的基因密碼得以顯現,基因成為一種“工程學”,基因重組成為一種可操作、可控制的“生產性流程”,比雜交繁育更具精準性,這使得基因種子有可能實現專利的“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生命專利權”受到法律保護的先例在美國始于1980年代初期(無獨有偶,軟件的知識產權化也大體發生在同一時期),但這種邏輯轉換過程的真正實現則是通過20多年后的兩個來自加拿大的判例完成的。在2002年的“哈佛學院v.加拿大專利委員會”案中,哈佛學院試圖為轉基因動物申請專利,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任何植物或動物不可申請專利;而就在兩年后的“孟山都加拿大公司v.施邁瑟”案中,該法院則判決抗草甘膦的編碼基因可申請專利,因為基因不是一種高級生命形式。更多相關信息,還請您繼續關注我們的官方網站,環球糧機網 http://www.tylerquinnfamilydenta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