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鋼板筒倉倉壁無加勁肋時,可按薄膜理論計算其內力;有加勁肋時,可選擇下述方法之一進行計算:
1 按帶肋殼壁結構,采用有限元方法進行計算;
2 加勁肋間距不大于1.2m 時,采用折算厚度按薄膜理論進行計算;
3 按本規范第5.3.5條規定的簡化方法進行計算。
5.3.4 焊接鋼板筒倉與螺旋卷邊鋼板筒倉,不設加勁肋時,倉壁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
1 在儲糧水平壓力作用下,按軸心受拉構件進行計算:
2 在豎向壓力作用下,按軸心受壓構件進行計算:
3 在水平壓力及豎向壓力共同作用下,按下式進行折算應力計算:
式中取拉應力(σt )為正值,壓應力( σc )為負值。
4 倉壁鋼板采用對接焊縫拼接時,對接焊縫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5.3.5 鋼板筒倉設置加勁肋時,可按下述簡化方法進行強度計算:
1 倉壁應滿足水平方向抗拉強度要求,按本規范(5.3.4-1)式計算;
2 倉壁為波紋鋼板時,不考慮倉壁承擔豎向壓力,全部豎向壓力由加勁肋承擔;倉壁為焊接平鋼板或螺旋卷邊鋼板時,取寬為2be的倉壁與加勁肋構成組合構件(圖5.3.5),承擔豎向壓力。
3 加勁肋或加勁肋與倉壁構成的組合構件,按下式進行截面強度計算:
5.3.6 加勁肋與倉壁的連接,應按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
1 單位高度倉壁傳給加勁肋的豎向力設計值按下式計算:
2 當采用角焊縫連接時,按下式計算:
3 當采用普通螺栓或高強螺栓連接時,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
5.3.7 鋼板筒倉在豎向荷載作用下,倉壁應按薄殼彈性穩定理論或下述方法進行穩定計算:
1 在豎向軸壓力作用下,按下式計算:
2 在豎向壓力及儲糧水平壓力共同作用下,按下式計算:
3 倉壁局部承受豎向集中力時,應在集中力作用處設置加勁肋,集中力的擴散角可取30°(圖5.3.7)。并按下式驗算倉壁的局部穩定:
5.3. 無加勁肋的倉壁或倉壁區段(圖5.3.8),在水平風荷載的作用下,可按下式驗算空倉倉壁的穩定性:
5.3.9 無加勁肋的螺旋卷邊鋼板筒倉,倉壁彎卷處(圖5.3.9)可按下式進行抗彎強度計算:
5.4 倉底
5.4.1 圓錐漏斗倉底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強度計算(圖5.4.1):
1 計算截面Ⅰ-Ⅰ處,漏斗壁單位周長的經向拉力設計值:
2 計算截面Ⅰ-Ⅰ處,漏斗壁單位寬度內的環向拉力設計值:
3 漏斗壁應按下式進行強度計算:
1)單向抗拉強度:
經向:
環向:
2)折算應力:
5.4.2 圓錐漏斗倉底與倉壁相交處,應設置環梁(圖5.4.2)。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的連接可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當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采用螺栓連接時,環梁計算不考慮與之相連的倉壁及漏斗壁參與工作。
當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采用焊接連接時,環梁計算可考慮與之相連的部分壁板參與工作,共同工作的壁板范圍按下列規定取值:共同工作的倉壁范圍取但不大于15tc;共同工作的漏斗壁范圍取
但不大于15th。
其中 tc、rc——倉壁與環梁相連處的厚度和曲率半徑;
th、rh——漏斗壁與環梁相連處的厚度和曲率半徑。
5.4.3 環梁的設計(圖5.4.3),應考慮以下荷載:
1 由倉壁傳來的豎向壓力qv及其偏心產生的扭矩qvev( qv按本規范第5.3.1條確定);
2 由漏斗壁傳來的經向拉力Nm及其偏心產生的扭矩Nmem(Nm按本規范第5.4.1條確定)。Nm可分解為水平分量Nmcosα及垂直分量Nmsinα(圖5.4.3b);
3 在環梁高度范圍內作用的儲糧水平壓力Ph可忽略不計。
5.4.4 環梁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進行以下計算:
1 在水平荷載Nmcosα作用下環梁的穩定計算:
2 環梁截面的抗彎、抗扭及抗剪強度計算。
3 環梁與倉壁及漏斗壁的連接強度計算。
5.5 支承結構與基礎
5.5.1 倉下支承結構為鋼柱時,柱與環梁應按空間框架進行分析。
5.5.2 倉壁必須錨固在下部構件上。采用錨栓錨固時,間距可取1~2m,錨栓的拉力應按下式計算:
5.5.3 筒倉基礎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倉群下的整體基礎,應考慮空倉、滿倉的最不利組合;
2 基礎邊緣處的地基應力不應出現拉應力;
3 基礎傾斜率不應大于0.002,平均沉降量不應大于200mm。
6 構造
6.1 倉頂
6.1.1 倉上建筑的支點宜在倉壁處,不得在斜梁上。若荷載對稱,支點也可在倉頂圓錐臺上。較重的倉上建筑或重型設備,宜采用落地支架。
6.1.2 倉頂坡度宜為1︰5~1︰2,不應小于1︰10;倉頂四周應設圍欄,設備廊道、操作平臺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00mm。
6.1.3 測溫電纜不得直接吊掛于倉頂板上。
6.1.4 倉頂出檐不得小于100mm,且應設垂直滴水,其高度不應小于50mm。倉檐處應設密封條。有臺風影響地區,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倉頂板與檁條不得采用外露螺栓連接。
6.2 倉壁
6.2.1 波紋鋼板、焊接鋼板倉壁,相鄰上下兩層壁板的豎向接縫應錯開布置。焊接鋼板錯開距離不應小于250mm。
6.2.2 波紋鋼板倉壁的搭接縫及連接螺栓孔,均應設密封條、密封圈。
6.2.3 筒倉倉壁在滿足結構計算要求的基礎上,尚應考慮外部環境對鋼板的腐蝕及儲糧對倉壁的磨損,并采取相應措施。
6.2.4 豎向加勁肋接頭應采用等強度連接。相鄰兩加勁肋的接頭不宜在同一水平高度上。通至倉頂的加勁肋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5%。
6.2.5 豎向加勁肋與倉壁的連接:
波紋鋼板倉宜采用鍍鋅螺栓連接;
螺旋卷邊倉宜采用高頻焊接螺栓連接;
螺栓直徑與數量應經計算確定,直徑不宜小于8mm,間距不宜大于200mm;
當采用焊接連接時,焊縫高度取被焊倉壁較薄鋼板的厚度;螺旋卷邊倉咬口上下焊縫長度均不應小于50mm。施焊倉壁外表面的焊痕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6.2.6 豎向加勁肋宜放在倉壁內側。倉壁內不應設水平支撐、爬梯等附壁裝置。
6.2.7 倉壁下部開設入孔時,洞口尺寸宜取600mm×600mm。其邊框應做成整體式,截面應計算確定。入孔門應設內、外兩層,分別向倉內、外開啟。門框與倉壁、門扇與門框的連接,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6.3 倉底
6.3.1 圓錐漏斗倉底由環梁和斗壁組成(圖6.3.1)。
6.3.2 斗壁可由經向劃分的梯形板塊組成,每塊板在漏斗上口處的長度宜為1.0m。
6.3.3 斗口宜設計為焊接整體結構,其上口直徑不宜大于2.0mm 下口尺寸應滿足工藝要求。
6.3.4 倉底在裝配后內表面應光滑,不得滯留儲糧。
6.3.5 當采用流化倉底出糧或選用平底倉時,其倉底應按工藝要求設計。
6.4 支承結構及洞口
6.4.1 倉下鋼支柱截面及間距應由計算確定,支柱與筒壁宜采用綴板連接(圖6.3.1);綴板間距不宜大于1.0m。
6.4.2 鋼支柱應設柱間支撐,每個筒倉下不宜少于兩道。當柱間支撐上下兩段設置時,宜設柱間水平系桿。
6.4.3 筒壁與基礎頂面接觸處應設泛水坡,防止雨水進入倉下空間。
7 工藝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工藝設計應根據鋼板筒倉總倉容、使用功能、作業要求、進出糧方式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1.2 工藝設計內容應包括:工藝流程、設備選用、除塵系統、機械通風及噪聲控制、蟲害防治等。
7.1.3 鋼板筒倉數量較多且作業復雜時,應設置工作塔。鋼板筒倉數量少且作業簡單時,可不設置工作塔,采用提升機塔架,經分配盤或溜管直接入倉。
7.1.4 工藝設備布置應滿足設備吊裝、操作及維修空間要求。
7.1.5 直徑10m以下鋼板筒倉宜采用自流式出糧方式,倉底坡度α應滿足下列要求:小麥、大豆、玉米:α≥40°;稻谷: α≥45°。
7.1.6 平底鋼板筒倉可選用清倉機、流化出糧或其他出糧設施。
7.1.7 工藝設計應提出各種工藝作業的運行順序。
7.2 設備選用
7.2.1 選擇的設備應具備安全可靠、高效低耗、操作方便、體積小、噪音低、密閉性能好、對糧食無污染、破碎率低等性能。
7.2.2 應根據作業要求選擇配置下列主要設備:水平及垂直輸送、清理、計量、除塵、機械通風等;有特殊要求時還應配置烘干、熏蒸、冷卻等設備。
7.2.3 設備的生產能力應根據倉容量及運輸工具、接卸設施的作業時間計算確定。
7.2.4 間歇作業設備前后銜接部位應配置緩沖倉,其容量應根據系統作業能力計算確定。
7.2.5 溜管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溜管材料宜采用3~4mm 鋼板,磨損較大的溜管內壁應設可拆換的耐磨襯板。每節溜管長度不宜超過2m,溜管直段長度超過4m 時應設緩沖裝置。
溜管的有效截面尺寸,應根據流量計算確定。溜管傾角α1可按下列要求選?。盒←?、大豆、玉米:α1≥36°;稻谷、高水分糧:α1≥45°;雜質、灰塵:α1≥60°。
7.2.6 對震動、噪聲較大的設備,應采取減震、隔音、消聲措施。
7.3 除塵系統
7.3.1 鋼板筒倉除塵設計,應包括除塵風網布置、除塵設備選擇等。
7.3.2 除塵風網設計應按下列參數選用:吸風口風速宜控制在2~4m/s;水平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8m/s;垂直風管風速宜控制在14~16m/s;風管彎頭的曲率半徑取風管直徑的1~2 倍;大管徑取小值,小管徑取大值。
7.3.3 集塵設備宜露天布置。若設在室內,應相對集中,并設泄壓管通往室外,泄壓管長度不宜超過3m。
7.3.4 風網中各吸風口應設蝶閥;水平管未端應設補風門;管道上應設觀察、清掃孔;排風口處應設風帽。
7.3.5 除塵系統設計時,應說明系統的開啟順序及操作要求。
7.4 機械通風
7.4.1 鋼板筒倉應設機械通風系統。倉頂設軸流風機和自然通風口,倉底設風道并配置風機。
7.4.2 通風機應根據每小時總通風量和總阻力選用。主要參數可按下列要求確定:
1 總通風量按下式計算:
2 風道風速按下式計算:
3 總阻力按下式計算:
4 通風途徑比,不大于1.3。
7.4.3 鋼板筒倉需設谷物冷卻系統時,可按專業要求配置。
7.5 蟲害防治
7.5.1 鋼板筒倉根據保糧要求可設環流熏蒸系統或采取其他蟲害防治措施。
7.5.2 環流熏蒸系統宜利用通風系統的管路。其設計內容應包括:環流、施藥及藥物濃度檢測等。
鋼板筒倉環流熏蒸管道接口應采取密閉措施。
8 電氣與配套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 鋼板筒倉倉群的電力負荷等級宜為三級。
8.1.2 鋼板筒倉倉群及工作塔屬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其危險區域等級劃分、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配電線路防護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440 的規定。
8.1.3 鋼板筒倉及工作塔必須設置防雷系統。電氣設備、配電線路均應采取防塵、防鼠害及安全防護等措施。
8.2 配電線路
8.2.1 配電線路應選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應低于500V。
8.2.2 配電線路允許載流量不得小于線路計算電流,并留有余量。
8.2.3 室內導線及電纜的最小截面:動力、照明線路1.5mm2;控制線路1.0mm2。
8.2.4 室內配電線路可采用下列敷設方式:
1 絕緣導線應穿金屬管明敷或暗敷,暗敷鋼管的覆蓋層不得小于40mm;
2 塑料護套電纜宜采用電纜橋架敷設。
8.2.5 動力線路和控制線路宜分開敷設;當動力、控制線路電壓相同時可共管敷設。
8.2.6 電氣管線穿越墻及樓板的孔洞,應用非燃材料堵塞密閉。配線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且不小于5扣。所有配電線路中間不得有接頭。
8.3 照明系統
8.3.1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的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的有關規定。
8.3.2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及輔助設施的照度推薦值見本規范附錄E。
8.3.3 照明與動力宜分開配電、單獨計量,當照明線路電流大于30A 時,應采用三相供電,其中性線截面積應按最大一相電流選擇。照明系統應有保護措施。
8.3.4 工作塔各層、倉上建筑、倉下通廊照明宜分別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每一單相照明回路中,電流不宜超過15A;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 盞。
8.3.5 工作塔、倉上建筑、倉下通廊應選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嚴禁采用高溫燈具;控制室宜選用日光燈;輔助設施宜選用白熾燈或日光燈等。
8.3.6 樓梯間、倉上建筑、倉下通廊、變配電室、控制室等重要場所,應設應急照明燈。
8.4 自動控制系統
8.4.1 糧食鋼板筒倉倉群可根據需要設自動控制系統。
8.4.2 自動控制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滿足工藝要求;
2 對用電設備提供安全保護;
3 用電設備及生產作業線的聯鎖;
4 緊急停止操作和故障報警;
5 現場手動操作;
6 顯示工藝流程狀況、設備運行狀態及運行參數。
8.4.3 設備多且工藝流程復雜時,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統,由可編程序控制器及計算機組成;當設備少、工藝流程簡單時宜采用分散手動控制。
8.4.4 糧食鋼板筒倉應設料位傳感器;重要設備宜設安全檢測傳感器件。必要時可設監視裝置。
8.4.5 現場應設粉塵防爆檢修電源箱。
8.5 糧情測控系統
8.5.1 糧食鋼板筒倉可根據儲糧需要設糧情測控系統。
8.5.2 糧情測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1 測溫范圍:-40~60℃;測溫精度:±1℃;
2 自動巡回檢測、手動定倉定點檢測、超限報警等,且能自動控制通風機;
3 防霉、防磷化氫等腐蝕;
4 防雷擊。
8.5.3 測溫電纜宜對稱布置,測溫電纜水平間距不宜大于5.0m;測溫點宜垂直方向等距布置,間距宜為1.5~3.0m。測溫電纜與倉壁間距不宜大于0.3m。
8.5.4 倉內吊裝的電纜應能承受出倉時糧食流動所產生的拉力。
8.6 防雷接地系統
8.6.1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中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8.6.2 工作塔應在屋頂設置避雷網(帶)、針或利用金屬構件作為接閃器。屋頂避雷網網格尺寸不應大于10m×l0m、12m×8m。
當斗式提升機高出工作塔屋頂時,應設避雷針保護,避雷針應與操作平臺焊接并距斗式提升機3m,保護范圍應高出斗式提升機頂端2m以上。
避雷網(帶)、針、金屬構件及操作平臺均應與引下線牢固連接,引下線可按下列方式設置:
1 工作塔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利用其結構通長主鋼筋,每處不應少于2 根,主鋼筋必須焊接連接。
2 工作塔或斗式提升機塔架為金屬焊接結構時,利用其自身。
8.6.3 糧食鋼板筒倉防雷設計應利用倉頂圍欄與倉上通廊作接閃器。倉上通廊與倉頂圍欄應焊接相連。引下線可用鍍鋅扁鋼,鍍鋅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8.6.4 工作塔及每個糧食鋼板筒倉引下線數目均不應少于2處,間距不應大于18m,且應對稱布置。
8.6.5 接地裝置可利用基礎鋼筋,縱橫鋼筋應焊接相連,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當倉群基礎不相連及基礎留有變形縫時,應采用扁鋼或圓鋼焊接相連,并留充分的變形量。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
8.6.6 工藝設備的構架、金屬管道應做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保護接地裝置宜合并設置,接地電阻應滿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8.6.7 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埋地敷設;架空線路應在入戶處轉接鎧裝電纜直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并應在轉接處裝設避雷器。電纜的金屬外皮、避雷器及絕緣子鐵腳應與防雷接地裝置相連或單獨接地。
8.7 消防給水
8.7.1 工作塔各層均應設消火栓。消防給水宜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 計。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合理配置滅火器。
8.7.2 除本規范規定外,糧食鋼板筒倉的消防與給水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 有關規定。
更多糧食烘干機相關信息,還請您繼續關注我們的官方網站,環球糧機網 http://www.tylerquinnfamilydenta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