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國家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以來,政策執行總體是順暢的,但因雜質等指標把握方面引起的爭議和矛盾一直存在,特別是小麥、稻谷、玉米雜質≤1%的標準,影響了托市政策的順利執行。當前,中晚稻主產區正在開展托市收購,打破雜質≤1%的標準瓶頸、打通托市收購梗阻很有必要。
現行標準存局限1957年國家糧食部擬定了主要糧食品種的質量標準,1986年,國家標準局批復商業部糧食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等12項新國家質量標準,到現行的GB-2009標準,都規定稻谷、小麥、玉米、大豆的雜質≤1%。50多年來,國家對稻谷、小麥等主要糧食品種的雜質標準沒有變化,顯然這個標準具有局限性:一是時代背景發生了變化;二是對雜質標準的界定不夠清晰;三是沒有差別性。
在開展儲備糧、托市糧收購中,如 果嚴格執行雜質≤1%的標準,難度大,會給收儲企業帶來困擾。
整理成本高。糧食生產受自然環境、天氣的影響比較大,如果在生長期受到嚴重干旱、連陰雨天氣的影響,會造成糧食不完善粒、有機雜質的增加。
由于現行標準將稻谷的秕谷列入有機雜質范疇,造成大部分稻谷不符合1%的要求。在收購中,不計算清理設備折舊,僅人力工資、電費,第一次整理每斤整理費用1分錢以上;如果第一次整理不合格,進行到倉二次整理,整理費用每斤在2分錢以上。
基層企業監管壓力大。當前,國內執行政策性糧油收購、保管的主體是中儲糧地方企業。按照托市收購三方聯合監管機制,他們既要對上級公司負責,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司的領導,同時黨務上必須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還要協調與地方糧食、農發行的關系。
當前,中儲糧系統正在開展“四查四抓”活動,對過去已經收購入庫的托市糧油開展全面普查;對今年正在開展的中晚稻收購,要求嚴格按照雜質≤1%的標準進行收購,否則將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甚至影響責任人的“飯碗”。這樣,直屬庫的領導和有關人員如果嚴格執行政策,嚴格執行1%雜質標準,就會影響農民賣糧,影響企業利益,影響與地方政府、糧食局的關系;如果擅自放寬雜質指標就難以通過上級的檢查驗收,就會直接影響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面臨兩難境地。
影響企業收購積極性。在因雜質指標驗收難過關上,最受傷的是基層托市收購企業。收與不收,托市糧企左右為難。如果這種局面繼續下去,價格將繼續下滑,可能形成“賣糧難”現象。
完善托市收購操作辦法加大宣傳,樹立全民質量意識。講求質量、遵守規則,是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部分,每個公民、企業都應遵守有關規則,樹立質量意識。有關媒體也要加 強關于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質量標準的宣傳。保證收購質量,必須從源頭開始。首先需要賣糧農民在力所能及的的條件下,將收獲的糧食經過晾曬、整理后出售,這樣既可以好糧賣好價,也可避免糧食不合格需要現場整理,甚至拒收,耽誤時間;其次是收購企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清理設施,樹立質量意識,遵守操作程序,盡可能降低雜質,爭取一次驗收過關。
適應形勢變化,完善、調整雜質指標。鑒于稻谷秕谷屬于有機雜質,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對大米品質影響不大的實際情況,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一是組織專家進行討論,適度放寬稻谷雜質標準,可以考慮規定為1.5%以內;或者規定有機雜質1.2%,無機雜質0.3%以內。二是區別對待。鑒于托市收購點多、面廣、量大,質量控制難度大,二次整理成本高,稻谷保管時間比較短(一般儲存時間在半年左右)等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在預案中明確規定稻谷雜質標準為1.5%以內。從而盡可能讓大部分農民余糧進入托市收購,享受政策實惠,也便于托市企業正常收購。
靈活操作,疏通托市收購梗阻。
1%雜質標準是一個靜態的標桿,但收購工作是一個動態過程,是由具有主動性、創造性的人來掌握的。李克強總理曾經強調,對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今年,國家中晚稻托市預案明確了質量指標,也明確了超標扣價、扣量依據,但并沒有規定等級內的質量超標稻谷不能收購,也沒有明確規定雜質超標的稻谷必須經過整理后才能入庫。因此,基層管理部門、收購企業在堅持政策嚴肅性的同時,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保護農民利益、方便農民賣糧、維護企業正當權益、降低社會綜合成本出發,可以采取一些便利辦法:一是對于雜質超標0.5%以內的糧食,可以視為合格。
二是對雜質在2%以內的,可以采取扣量、扣價的辦法,這樣可以節約賣糧農民、收購企業的時間,降低二次整理的費用。國家預案第三條規定:非標準品中晚稻最低收購價的具體水平,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確定。即:雜質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扣量。
三是對已經收購入庫的糧食,初驗質量超標,但企業有條件、承諾質量整理達標的,中儲糧直屬庫應及時撥付收購資金,便于企業及時與賣糧農民結算,避免給賣糧農民“打白條”,保證企業正常收購、農民正常賣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