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作物種子許可的發放糧食刮板輸送機
1.1 種子生產許可 按照我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無需辦理,因各省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范圍有所差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ㄗ灾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核發。”因此我國的種子生產許可實行地域核發和分級審批的原則。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實行二級審批,即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生產許可證實行一級審批,即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踐中省級、地市級、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均可核發種子生產許可。 扒谷機
1.2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按照《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國實行農作物種子經營前置許可制度,即先辦理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方能申領營業執照。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按照種子企業規模及經營范圍的不同實行分級審批和地域審批相結合的發放原則。農業部核發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二級審批,即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踐中我國實行了4級核發的情況,即農業部、省級、地市級、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均可核發種子經營許可。
2 農作物種子行政許可的強制性規定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提高了各類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申報條件,提高了準入門檻,這里不再贅述,內容上主要增加了3個方面的強制規定。
2.1 明確了兩個基本概念 一是種子企業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指企業為生產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二是強制規定種子企業自有產權的范圍,即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設施設備,以及種子檢驗室、倉庫、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加工廠房,應當為申請企業自有產權。
2.2 規定了農作物種子企業最低注冊資金的限制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生產經營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2.3 強制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比重 要求申領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占總注冊資本1/3以上,其他種子企業固定資產占總注冊資本1/2以上。
3 農作物種子行政許可遵循的原則
3.1 依照法定期限辦理的原則 按照《行政許可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同的許可所辦理的時限有所區別,需兩級(審核、審批)農業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因此該類許可最長辦理期限為60日。只需一級農業主管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此類許可最長辦理期限為30日。這里指的日,均為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3.2 全面審查原則 農作物種子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的不同之處,除書面審查外,工作人員還應到現場勘查。即對營業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設備進行實地考察,核對實際情況是否與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相符。
3.3 信賴保護原則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以及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農業主管部門可撤銷行政許可,但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3.4 對被許可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原則 按照《行政許可法》六十一條的規定,農業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被許可人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監督職責。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及時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
3.5 生產經營情況上報原則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出,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在播種后30日內,將生產地點、品種名稱、生產面積等信息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種子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主要經營活動向發證機關報告。
3.6 暫緩申請行政許可的原則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許可,并通報有關情況。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行政許可,并通報有關情況,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4 農作物種子許可的注銷
按照《行政許可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現法定情況,負責種子行政許可發放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收回許可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4.1 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按照《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種子經營企業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許可期滿后農業部門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4.2 種子企業依法終止的 在農作物種子許可有效期內,如發生企業合并、破產及解散的情況,應當及時收回行政許可。
4.3 違法行為的注銷 依照《種子法》五十九條的規定,種子企業生產、經營假劣種子,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情節嚴重的,農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農作物種子許可,注銷其生產經營資格。
4.4 其他法定事由注銷 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取得行政許可后,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的;種子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農業部門可視具體情況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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