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安徽和縣馬茂林等68名農民相繼在被告王興春的和縣興春農資批發部購買了“豐兩優晚三”水稻種子,共計4158斤,該水稻種子為被告合肥豐樂種業公司生產、銷售。水稻種子直播種植后,遭遇連續低溫陰雨天氣,1400畝水稻出現大面積倒伏,造成水稻減產,同時增加了水稻的收割成本。
經和縣種子管理站組織專家到田間檢測,并通知被告合肥豐樂種業公司等到場,經現場檢測,出具《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書》,鑒定結論第3條為“該品種是作晚稻品種審定的,而該品種種子包裝袋說明上標注‘該品種適宜江淮之間作早熟中稻、直播稻、麥茬稻種植’,應屬不嚴謹表述。在我縣今年雜交稻生產中,雜交稻生長關鍵期遭遇連續低溫陰雨天氣,有利于倒伏的發生,但反映大面積倒伏問題的只有該品種,說明該品種作直播稻栽培有易倒伏的缺陷,故而不能提倡作直播稻栽培。”
在檢測時,隨機抽取了西埠鎮范橋行政村范莊村民劉丁培、范橋行政村何村村民李紀寶、姥橋鎮菱湖行政村馬伏村村民馬茂林承包的3塊地,共計約15.6畝,根據產量計算平均畝產約為313.5公斤。
另查明,“豐兩優晚三”水稻品種,農業部審定為“適宜在江西、湖南、浙江、湖北及安徽長江以南的稻瘟病、白葉枯病輕發的雙季稻區作晚稻種植”。
安徽省審定“豐兩優晚三”水稻品種注意事項中記載:“建議推廣者進一步做好豐兩優晚三在推廣地區的示范和技術指導工作,向使用者說明豐兩優晚三在推廣地區使用存在的抗熱性、抗倒性、抗病性等方面的遺傳性缺陷,告知使用者適宜的栽培技術和正確防治有關病蟲草害的方法。”
被告合肥豐樂種業公司在產品包裝袋上標注“長江中下游作晚稻種植”、“該品種適宜在長江以南區作煙后稻和江淮之間作早熟中稻、直播稻、麥茬稻種植。”,超出了農業部審定的種植區域,也擴大了種植季節,同時違反了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審定品種中告知購買者產品抗熱性、抗倒性、抗病性等方面的遺傳性缺陷。
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68名農戶自被告王興春處購買了被告合肥豐樂種業公司生產的“豐兩優晚三”稻種,根據包裝袋說明作為早熟中稻種植,生長過程中出現大面積倒伏,造成水稻減產及收割成本增加損失。原告訴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水稻減產損失及增加收割成本,應予以支持。
和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馬茂林、劉丁培等68原告水稻減產損失715176元、水稻倒伏增加收割成本56000元,共計771166元;被告王興春對被告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決,遂上訴至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二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補償馬茂林、劉丁培等68人損失730000元;王興春于2015年5月31日前補償馬茂林、劉丁培等68人損失20000元;3、各方當事人無其他爭議。
豐樂種業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合肥市種子公司,1997年改制上市,成為中國種子行業第一家上市公司,被譽為“中國種業第一股”。該公司以種業為主導,先后獲評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國種業信用明星企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安徽省水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多項稱號,企業綜合實力與規模居中國種子行業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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