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國家發改委等5部門正式印發了《2016年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結合網民關心的問題,我們對《預案》及相關政策要點進行了梳理,分享給大家。
1、最低收購價是什么環節的價格?國家最低收購價收購的質價標準是什么?
《預案》規定:“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標準品的到庫價”。以今年生產的國標三等小麥和稻谷為標準品,國家公布的小麥、早秈稻、中晚秈稻、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是1.18元/斤、1.33元/斤、1.38元/斤、1.55元/斤,其中早秈稻比去年降低0.02元/斤,其他均與去年一致。“執行最低收購價的糧食為當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大家還要把握一點,上述最低收購價格指的是到庫價。近年來,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農民糧食經紀人蓬勃發展,為種糧農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戶的糧食收購價格是自主協商形成的,與最低收購價概念是不同的。
《預案》對最低收購價收購質價政策、水雜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細致規定,并要求所有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庫點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布相關政策信息,農民可以放心售糧。
2、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四個共同”機制指的是什么?
為做好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和監管工作,國家發改委等5部門聯合制定了“四個共同”機制,即:“中儲糧各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共同合理確定收儲庫點,共同組織好國家政策性糧食收購入庫,共同對收購的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責,共同落實好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政策”。國家分環節細化了三方“四個共同”的具體要求。比如,“在收購過程中,如出現收儲矛盾突出、不能滿足農民售糧要求等情況,由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發行分支機構和中儲糧直屬企業共同研究提出建議,報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商定解決辦法,確保不出現賣糧難”。
3、委托收儲庫點是怎么確定的?
《預案》規定:“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有利于糧食安全儲存、有利于監管、有利于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托收儲庫點”。庫點名單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并在收購啟動前向社會公布?!额A案》第五條規定了成為委托收儲庫點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糧食收購資格、工商登記、農發行開戶、自有倉容、倉房條件、設施配備、安全生產以及企業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級、3年內在收儲銷售出庫等方面無違規違紀行為等具體要求。
4、中儲糧直屬企業與委托收儲庫點是什么關系?
中儲糧直屬企業與委托收儲庫點雙方沒有隸屬關系,只有民事合同關系,共同參與最低收購價收購。執行最低收購價庫點的名單確定后,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委托收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近年來,國家《預案》一直規定:“委托收儲庫點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承貸”。為降低委托收儲的資金風險,《預案》明確規定,中儲糧直屬企業與委托收儲庫點簽訂合同時,“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分支機構要作為監管單位在合同上簽章”,“國有糧食委托收儲庫點要按照20元/噸標準向中儲糧直屬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非國有糧食企業要提供相應的抵押或擔保”。
5、國家對有關庫點開展租倉收購有什么規定?承租企業在租倉收購中承擔什么責任?
《預案》規定:“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符合資格條件的委托收儲庫點全部啟動后倉容及收儲能力仍不足或委托收儲庫點布局不能滿足農民售糧需要的,應及時通過安排縣內集并、租賃社會倉容等方式解決”。在倉容緊張的地區,符合條件的有關委托庫點“可按現行管理制度,在其管理能力范圍內租賃社會倉儲設施收儲糧食”。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出臺的《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指導意見(試行)》(國糧檢[2015]51號),具體規定了出租企業應具備的8項條件以及承租企業應符合的3項要求,并規定“承租企業應將公示無異議的擬出租企業名單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批準,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查”,“中儲糧有關分公司會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對承租企業上報的擬出租企業的合規情況共同把關”。
現行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承租企業租賃社會糧食倉儲設施收儲政策性糧食,必須派人直接收購、保管,承擔收儲義務、收儲費用和收儲責任,對糧食和租賃設施進行封閉管理,對糧食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儲糧安全、生產安全和銷售出庫負全部責任。”
6、最低收購價預案執行時間和啟動條件是什么?
《預案》規定:“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秈稻為當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南方8?。▍^)中晚稻當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東北3省粳稻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28日”。在上述執行時間內,“當糧食市場價格下跌到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價格、糧食、農業、農發行等部門和單位及時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經中儲糧總公司報請國家糧食局批準在相關區域內啟動預案”。也就是說“執行時間”不等于“啟動收購時間”。
7、收購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如何驗收?
《預案》規定:“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品種、數量和質量等級,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共同組織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糧食數量、質量指標與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標注不符的,要及時核減最低收購價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對驗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
8、最低收購價糧食的糧權屬于誰?如何銷售?
《預案》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糧食,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準不得動用或抵(質)押”。關于最低收購價糧食銷售問題,《預案》規定“最低收購價糧食由國家有關部門合理制定銷售底價,通過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平臺公開競價銷售”。
9、違反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行為怎么追責?
按照《預案》和國家5部門關于“四個共同”機制文件規定,對政策性糧食收儲庫點在收購、驗收、儲存、出庫過程中因違規收購、數量短少、質量不符等造成損失的,屬中央糧食企業及其租賃庫點的,由該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和賠付;屬其他收儲庫點的,用當事企業的保證金和其他擔保資產進行賠付,賠付不足以彌補損失的,由中儲糧分公司、農發行分支機構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追繳。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還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時,對有關人員的問責方面,政策規定:違規企業屬于中央糧食企業的,由該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屬于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的,由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于社會企業的,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其列入黑名單,限制直至禁止其從事政策性業務。對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地方政府在落實最低收購價政策中的職責是什么?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和《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國辦發[2015]80號)都將“抓好糧食收購”列為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和考核事項。同時,《預案》明確,“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督促協調地方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公司開展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工作,做好收購期間收購秩序維護和宣傳工作。地方糧食、價格部門依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對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
糧機_糧食機械_糧油機械_糧食輸送機_糧食鋼板倉_糧食烘干機_環球糧機網